2008年11月2日星期日

二被告表罪成立拉萨无罪释放 炸尸案律师要巴拉柏特拉供证

【本刊陈慧思撰述】

雪兰莪州莎亚南高庭法官查基今天裁决,蒙古女子阿尔丹杜雅炸尸案被控谋杀的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和西鲁阿兹哈乌玛表罪成立,被控唆使谋杀罪的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则无罪释放。

这 项判决意味着,阿兹拉(Azilah bin Hadri)及西鲁(Sirul Azhar Umar)进入抗辩阶段,被控教唆两人谋杀的阿都拉萨(Abdul Razak Baginda,左图)则当庭释放。法官查基订在下月10日开庭聆审,而主控官可以在14天内就阿都拉萨无罪释放提出上诉。

查基(Zaki Md Yasin)表示,他是根据案中案的判决及评估了所有证据后,裁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表罪成立,需要进入抗辩阶段。

同意保留阿都拉萨的宣誓书作 为证物的查基认同第三被告辩护律师王健强所言,即阿都拉萨的宣誓书的内容和其它周边证据已清楚显示第三被告的教唆行为无效;而阿都拉萨的宣誓书内容也与第 一证人巴拉苏巴拉马廉(P.Balasubramaniam)、第六证人阿尔丹杜雅的堂妹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第七证人警员罗哈尼查(Rohaniza Roslan)、第九证人西蒂艾莎(Siti Aishah)提供的详情吻合。

法官表示,一旦教唆的最重要元素的表面证据不成立,任何出现的推论和疑问都需有利被告,法庭没有理由只传召被告澄清疑虑。他最后指出,第三被告并没有需要他回应的表面证据,因而判他无罪释放。

查基宣读上述判决词前,先宣读五宗案中案的判词。在案中案的审判中,查基驳回了控辩方律师的五项申请。

控 辩方律师的五项申请包括申请弹劾第七证人罗哈尼查(Rohaniza Roslan)、弹劾副警监尤斯里(Yusri Hassan Basri)的证供、撤除第一被告说出阿尔丹杜雅遭枪毙和炸尸的警员口供、撤除第二被告说出阿尔丹杜雅首饰存放处的警员口供、以及撤销阿都拉萨立下的宣誓书(affidavit)作为证物。

首 次被告被控在2006年10月19日晚上及10月20日在吉隆坡外围的森林地带谋杀蒙古籍女子阿尔丹杜雅;阿都拉萨巴金德则是被控在今年10月18日上午 9时45分至11时5分之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Bangunan Getah Asli)十楼,教唆30岁的首席警长阿兹拉及35岁警员谋杀阿尔丹杜雅。谋杀罪名的唯一刑罚是死刑,教唆谋杀的刑罚也是死刑。

有意传召巴拉和柏特拉

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向法官提出,他有意重新传召发表第二份法定声明书后失踪至今的巴拉苏巴拉马廉(Balasubramaniam)上庭供证。

巴拉苏巴玛廉(右图中)是阿都拉萨聘请的私家侦探,他在7月3日公布7月1日立下的法定声明,宣称从阿都拉萨口中得知纳吉曾与阿尔丹杜雅发生性关系;不过,巴拉在第二天出其不意地召开一场仓促且不接受提问的记者会,宣布撤回牵连纳吉的七个段落。

【点击:相隔一天巴拉立场急转弯 收回法定声明七重要段落】

最令人震惊的是,巴拉在发表第二份法定声明后,就离奇失联,迄今依旧下落不明,尽管巴拉失踪五天后,警方曾宣称巴拉苏巴玛廉人在国外。

卡玛鲁希山也向法官透露,他欲与曾就案情立下一份的法定声明的《今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网站主编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会面。

他在庭外告诉记者,他将在今午致函内政部,要求和目前被扣留在霹雳州甘文丁扣留营的拉惹柏特拉会面。他也透露,他有意传召拉惹柏特拉上庭供证,可是这还需取决于他与拉惹柏特拉会面的情况。

问及为何他有意传召拉惹柏特拉上庭,卡玛鲁(左图)回应:“我想很明显的,就是因为他立下的法定声明的内容。”

至于他会否把巴拉和拉惹柏特拉的法定声明纳为呈堂证据,卡玛鲁说:“这需取决于巴拉和拉惹柏特拉要说些什么,我尚未与他们会面。”

问道他是否因法定声明牵连纳吉和他的妻子,而认为法定声明与他的辩护工作有关联,卡玛鲁说,他并非因法定声明牵连任何其他人而认为它有用,而是法定声明的内容有助于西鲁抗辩。

《今 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网站主编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在6月18日立下一份法定声明,宣称副首相纳吉的妻子曾在蒙古女子阿尔丹杜雅命案现场见证这宗谋杀案,而在阿尔丹杜雅身上放置炸弹者 是C4炸弹专家、代上校阿兹布永(Aziz Buyong)。

控方14天内考虑上诉

阿尔丹杜雅家属的代表律师卡巴星(Karpal Singh)认为,控方应该就阿都拉萨无罪释放提出上诉,他也将代表家属致函主控官,要求主控官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他满意法官就第一和第二被告作出的判决。他说,根据证据,两人确实是该进入抗辩阶段。

原先拒绝就判决置评的主控官敦马吉(Tun Majib),被问到会否提出上诉时表示,他将在14天的上诉期内考虑是否提出上诉。他说:“我需先研究法官的判词,我们会考虑是否上诉。”

当记者要他回应这是否一个成功的官司时,他笑答:“我的天,这让人非常难以回答。”至于他是否赞同传召拉惹柏特拉,他说:“这我并没有决定权。”

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哈兹曼(Hazman,左图)早前在法庭上向查基透露,他有意传召七名证人,可是数名证人尚未敲定,他或只传召其中三至四名证人。

他在庭外向记者透露,他对法官的判决感到失望和惊讶;在抗辩阶段他想要重新传召数名警员,以及传召一名电讯专家。

阿尔丹杜雅命案自去年6月24日开审,经历了151天的审讯,一共传召了75名证人。这宗命案因三名被告皆是都是副首相纳吉的身边人而引起轰动,人民公正党一再宣称此案牵连一宗国防部的潜水艇交易,纳吉也牵连其中,不过,纳吉完全否认此事,也几次重申不认识阿尔丹杜雅。

由于法庭座位有限,今天清晨六时,媒体记者就已陆续抵达莎亚南高庭。三名被告的家属和朋友皆现身法庭,而阿尔丹杜雅的父亲沙里布(Shaariibuu Setev)也在蒙古驻泰国大使馆二等秘书西兹库(Siizkhuu Sainbileg)的陪同下出席聆听审判。

开庭前阿都拉萨的家属皆眉开眼笑,没有显露紧张的心情。法官下判之后,阿都拉萨的妻子和女儿即刻奔到他面前拥抱他,两人皆在法庭上洒泪。阿都拉萨获释后只顾拨电话向人报喜,拒绝向在场记者发表任何评论。

不满判决的沙里布则在西兹库的翻译下向记者提出他的疑惑。他表示,阿尔丹杜雅认识阿都拉萨,可是并不认识另外两名被告,可是为何阿都拉萨获释,而另外两名被告反而被判表罪成立?

他表示,他将与蒙古司法部长商量,以决定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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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日星期六

大专法令越修越恶?

本届第三季国会开会之际,大专法令修正法案计划在国会中二读通过,再次引起了大学生的关注和反弹。国阵政府在98年安华事件爆发后,加紧控制国立大学的学生活动,以钳制大学生的活动范围,并扶植亲校方派系(蓝系)来制衡日益强大的亲学生阵线(青派)。

然而,诸多剿灭“不听话”学生的手段却阻止不了大学生向社会的诉求即废除大专法令,几年来,舆论的围攻导致国阵政府不得不作出一些改变,对外宣称会修改大专法令,以“放宽”学生的限制,来响应社会的压力,因此才会有修正大专法令的提案。

但是计划中修改的大专法令,却被大专生组织批评得体无完肤,并认为这这个只是“换汤不换药”的修改,并没有还大学生自由和自主,只是为了敷衍舆论的压力。

由于国会突然间把DNA法案提前在大专法令的二读前,因此本季国会国会议员并没有机会针对大专法令的修正法案进行辩论,必须等到下一季国会开始时才能再次二读。但是之前一读通过的一些主要内容如下:

修正第2D条文:

扩大受法令管制的“学生”定义范围,包括正在求学、实习和做内部研究的,全职和兼职的,根据惯例或长距离学习的。

此修正条文很明显是一个谬误,若政治人物进行深造,如行动党的陆兆福在马大攻读硕士,他岂不是应该被对付?

替代第15条文:

大学生可以成为国内外任何团体的会员,除了: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没有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被允许对一下的团体或群体表示支持、反对或同情: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虽然有限制性的条文,但是一个学生不能被阻止对自身的学术性事项发言,在非以下团体或群体所举办的讲座、研讨会上发表看法: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事实上,这与宪法阐明每个人拥有的结社自由是相冲突的,何况是谁来决定该个人和组织是否非法?高教部长是根据他的个人主观认知还是客观判断来决定什么团体不适合学生参加吗?这根本就像人治的法案,竟然由一个人决定能不能让学生跟外界的政治或人权团体接触。

其他没有修改的法令限制还包括:

5人聚会就被视为非法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筹备、参与集会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制作、拥有与展示大字报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拥有、使用扩音器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出版、分发刊物于文件 (学生失去言论的自由)

全职或业余工读 (荒谬的限制,学生连找外快也要被限制,可见国阵政府的“大家长”心态)

不可对外发言 (学生失去言论自由)

反对外人进入校园
(亵渎大学精神,大学之学问本就是大众共享的,外人不被允许进入大学,又如何打造一个知识型社会?)

不服从或质疑官员指示就被视为违反纪律
(为什么官员的指示一定是对的?学生当然应该赋予权力质疑官员的指示,因为有些指示是不合理的,如强制学生必须穿指定的服装)

总而言之,大专法令的修正法案并没有修正学生之前喊出的诉求,即还言论、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予校园,此修正法案即使通过,也根本对重新塑造的大学精神于事无补,因为限制依然存在,而且还扩大害群之嫌,如此换汤不换药,又叫国人如何对改革大学抱有希望呢?

注:部分资料参考《东方日报》

(摘自:『象牙塔之声』,《火箭报》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