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星期六

大专法令越修越恶?

本届第三季国会开会之际,大专法令修正法案计划在国会中二读通过,再次引起了大学生的关注和反弹。国阵政府在98年安华事件爆发后,加紧控制国立大学的学生活动,以钳制大学生的活动范围,并扶植亲校方派系(蓝系)来制衡日益强大的亲学生阵线(青派)。

然而,诸多剿灭“不听话”学生的手段却阻止不了大学生向社会的诉求即废除大专法令,几年来,舆论的围攻导致国阵政府不得不作出一些改变,对外宣称会修改大专法令,以“放宽”学生的限制,来响应社会的压力,因此才会有修正大专法令的提案。

但是计划中修改的大专法令,却被大专生组织批评得体无完肤,并认为这这个只是“换汤不换药”的修改,并没有还大学生自由和自主,只是为了敷衍舆论的压力。

由于国会突然间把DNA法案提前在大专法令的二读前,因此本季国会国会议员并没有机会针对大专法令的修正法案进行辩论,必须等到下一季国会开始时才能再次二读。但是之前一读通过的一些主要内容如下:

修正第2D条文:

扩大受法令管制的“学生”定义范围,包括正在求学、实习和做内部研究的,全职和兼职的,根据惯例或长距离学习的。

此修正条文很明显是一个谬误,若政治人物进行深造,如行动党的陆兆福在马大攻读硕士,他岂不是应该被对付?

替代第15条文:

大学生可以成为国内外任何团体的会员,除了: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没有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被允许对一下的团体或群体表示支持、反对或同情: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虽然有限制性的条文,但是一个学生不能被阻止对自身的学术性事项发言,在非以下团体或群体所举办的讲座、研讨会上发表看法:

1. 国内外的政党
2. 违法的个人和组织
3. 在校园的重要性与和谐的提前下,任何被高教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群体

事实上,这与宪法阐明每个人拥有的结社自由是相冲突的,何况是谁来决定该个人和组织是否非法?高教部长是根据他的个人主观认知还是客观判断来决定什么团体不适合学生参加吗?这根本就像人治的法案,竟然由一个人决定能不能让学生跟外界的政治或人权团体接触。

其他没有修改的法令限制还包括:

5人聚会就被视为非法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筹备、参与集会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制作、拥有与展示大字报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拥有、使用扩音器 (学生失去集会的自由)

出版、分发刊物于文件 (学生失去言论的自由)

全职或业余工读 (荒谬的限制,学生连找外快也要被限制,可见国阵政府的“大家长”心态)

不可对外发言 (学生失去言论自由)

反对外人进入校园
(亵渎大学精神,大学之学问本就是大众共享的,外人不被允许进入大学,又如何打造一个知识型社会?)

不服从或质疑官员指示就被视为违反纪律
(为什么官员的指示一定是对的?学生当然应该赋予权力质疑官员的指示,因为有些指示是不合理的,如强制学生必须穿指定的服装)

总而言之,大专法令的修正法案并没有修正学生之前喊出的诉求,即还言论、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予校园,此修正法案即使通过,也根本对重新塑造的大学精神于事无补,因为限制依然存在,而且还扩大害群之嫌,如此换汤不换药,又叫国人如何对改革大学抱有希望呢?

注:部分资料参考《东方日报》

(摘自:『象牙塔之声』,《火箭报》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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